首 页 陵园概况陵园图片陵园动态园务公开宣传教育视频展示网上祭奠 |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泸州市烈士陵园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830-2293853 传真: 0830-2293853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广云路1号 邮政编码:64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