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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6—201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规范
Martyt monuments protectionservices uni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并规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山东省民政厅、济南革命烈士陵园。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铭、杨国英、李桂广、孙军山、王忠诚、王青、焦建全。
引言
烈士纪念设施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教育激励群众的重要载体与阵地。为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发展现状制定本标准。
参考文献
[1]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1995]第2号.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5]第35号.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烈士Martyr:
经认定,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评定要求的人。
注:烈士主要包括: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评定烈士的。
3.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Martyr monuments protectionunit
经批准,负责划定范围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机构。
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分为以下四级: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
3.3 烈士纪念设施The martyr memorial building
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包括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区(地)等。
3.4 烈士陵园Martyr cemetery
为纪念烈士所建的纪念性建筑。
3.5 烈士纪念堂(馆)The martyr memorial hall
为纪念烈士而建立的陈设实物、图片等的建筑物。
3.6 烈士墓区(地)revolutionary Martyrs Cemetery
为安葬烈士修建的墓区、墓地。
3.7 烈士骨灰堂(室) revolutionary Martyrs Columbarium
安放烈士骨灰的纪念性建筑物。
3.8 烈士纪念碑(塔、亭)Monument/tower/pavilion to tne Martyrs
为纪念烈士所修建的纪念性碑(塔、亭)。
3.9 烈士纪念雕塑Martyrs Memorial Sculpture
用艺术的手段再现烈士形象修建的浮雕、群雕等。
4 组织与制度
4.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岗位,岗位应配置管理人员、博物馆馆员、讲解人员、园艺师、社工师、维护人员、疏导人员等。
4.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免费开放制度;
---讲解接待制度;馆藏革命文物陈列展示及保护制度;
---烈士纪念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重大纪念活动流程;
---纪念活动礼仪程序;
---安全保卫消防制度;
---环境美化制度。
5 设施设备
5.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园容整洁。
5.2 对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应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展示。
5.3 革命文物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做到无丢失、无破损、无锈蚀、无涂抹。
5.4 有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可在非褒扬区划定休闲活动区域,提供宣传资料,配备健身器材。
5.5 应由专人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保障供水、供电、取暖、降温、通讯、消防、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6 基本服务
6.1 烈士纪念堂(馆)服务
6.1.1 烈士纪念堂(馆)内应环境清洁、光线适当、展品醒目、主题明确。
6.1.2 应做好烈士遗物、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登记、鉴别、保管工作,不断充实馆藏内容。
6.1.3 陈列、展览的烈士遗物、图片、音像等资料应清晰、美观、庄重。
6.1.4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提供宣传资料和出版物。
6.1.5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宜充实、更新陈列、展览内容,运用现代化手段提升展示水平。
6.1.6 讲解人员能够运用语言、演讲等技能将本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陈列、展示内容传递给观众。
6.1.7 讲解人员应着装得体、举止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规范、讲解流畅。
6.1.8 有外事接待任务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配备涉外讲解员。
6.1.9 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外籍人员等参观者,宜安排专人陪同。
6.1.10 烈士纪念堂(馆)应设有留言簿、题词册。
6.2 烈士骨灰堂(室)服务
6.2.1 烈士骨灰堂(室)应建立以下制度:
──骨灰存放规范化管理;
──骨灰迁入、迁出工作流程;
──烈士骨灰堂开放时间公示表;
──凭吊须知。
6.2.2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6.2.3 烈士骨灰堂(室)应维持凭吊瞻仰秩序,做好烈士亲属的接待和抚慰工作,倡导文明祭扫的良好社会风尚。
6.2.4 烈士骨灰堂(室)应保持环境整洁,骨灰盒保管完好,摆放整齐,附烈士遗像、生平简介。
6.3 烈士墓区(地)服务
6.3.1 烈士墓区应规划整齐,布局合理,庄严肃穆。
6.3.2 墓碑应庄严肃穆、完整清晰。
6.3.3 烈士墓区(地)应设置引导标识。
6.3.4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组织举行烈士骨灰安葬、瞻仰祭扫等等仪式。
6.3.5 讲解人员应严肃、庄重、认真地讲解烈士生平事迹。
7 其他服务
7.1 专项纪念活动服务
7.1.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纪念日及其他有特殊意义的纪念日,应为举行专项纪念活动提前做好准备,制定纪念活动计划及应急预案,确保纪念活动安全、有序,并根据大型集体纪念活动的时间、内容、形式等相关要求,报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前发布通知。
7.1.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按纪念活动礼仪程序组织烈士纪念仪式。
7.1.3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提供以下纪念活动需求:
──纪念场所;
──宣传资料;
----会标、宣传资料、音响器材;
──花圈、花篮、鲜花等祭奠物品。
7.1.4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提供以下服务:
──引导参观群众;
──接待烈士亲属;
---停车、引导、等侯、休息等综合性服务。
7.1.5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联络新闻媒体单位及时宣传报道,对纪念活动适时总结。
7.1.6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优质服务联络机制和重大专题纪念活动登记备案制度。
7.2 文物史料征集及烈士事迹宣传服务
7.2.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为完善革命文物史料,依据陈列展示主题,制定征集工作计划,确定征集范围。
7.2.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对于捐赠革命文物,应:
——设立保管专柜或库房;
──建立健全捐赠文物档案;
──对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7.2.3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做好文物史料的挖掘、抢救、保护工作。
7.2.4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在不损毁革命文物的前提下,应开发利用馆藏文物,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查阅、考证、复制等服务。
7.2.5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宜采取不同形式,弘扬英烈精神、纪念重大历史事件, 发挥其革命传统的教育作用,主要形式包括:编制图书资料、制作音像作品、建立网上纪念馆。
8 服务质量评估与改进
8.1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制度,确定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主管责任,完善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组织措施,并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定期报告制度和评估制度。
8.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重点检查工作人员坚守岗位、文明举止、着装整齐、挂牌上岗、制度落实等情况。
8.3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通过设立意见箱、留言簿、回访烈士亲属和观众、走访教育活动单位等形式,获得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
8.4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及时解决处理瞻仰群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促进各项服务工作的持续改善,并做好服务质量评估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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